请问一个<公司法>问题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28 22:22:15
甲乙原是好朋友,两人各出资100万,成立一家公司.甲为执行董事,总经理,负责内部管理.乙 为副总经理,负责内部管理.两年后,双方纠纷,
1.乙想要召开股东大会,要求分红,重新选择公司负责人,而甲不同意,则是否可行?为什么?
2.若乙要求解散,甲不同意,则能否解散,为什么
3.股东想退出公司,则有几种方法?本例中乙是否可行?

1 不可以,因为要公司3/2以上的人同意才可以,但是这个案例中就只有两个股东,所以是不可以的。
2 那就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了,如果规定了可以解散的事由是一方提出解散就解散的话那么就可以,但是案例中没有具体说明,所以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,因为没有超过3/2以上的人同意。
3 四种:解散、歇业、被撤消、宣告破产。不可行。

1.可行.<公司法>第四十一条第三款.
2.不能.第四十四条.
3.就本案来看,协商退出是最好的选择.

1、因为是甲、乙两人出资成立的公司,所以股东就只有甲、乙两人。要求开股东会,就只要甲、乙两个人开就可以了啊。甲不同意,不能开。

2、乙要求解散,除非当时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约定了,乙有要求解散的权利。否则责要甲同意,才可解散。

3、只能协商。

这问题问的!服了!

怎么没有内容呢。